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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薪”个税政策解析

                   发布时间: 2009-11-24 14:20:05     浏览次数: 125
 所谓“双薪”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多发一个月工资的薪酬形式。在这种薪酬形式下,员工一年可以获得13个月的工资报酬,在一年中的某个月份,员工可以获得双份工资,“双薪制”因此而得名。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常常将“双薪”所得称为“第13个月工资”。

    关于纳税人所取得的第13个月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2年7月12日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无论是对税务机关而言,还是对纳税人来说,国税函[2002]629号中所指的“第13个月的工资”是仅指纯粹的工资,还是也包括以“第13个月工资”形式发放的奖金。因为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相当多的单位虽然也号称给员工发放“第13个月的工资,”但其所谓的“第13个月工资”在实质上却是奖金。

    我们说,虽然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奖金不需要加以区分,一并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但是从某些方面讲,两者间还是有较大区别的,比如说工资大多是人人有份的,而奖金却未必如此;除特殊情况之外,个人不同月份获得的工资,在数额上比较接近,而奖金,在数额上则会有较大的起伏变化。因此从工资与奖金的区别分析,国税函[2002]629号所规定的“第13个月工资”应当是纯粹的工资,而不应当包括以“第13个月工资”形式发放的奖金。

    更重要是在当时,对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已经有了一个规范性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6]206号”)。国税发[1996]206号所规定的内容与国税函[2002]629号的规定基本相似。惟一不同的是,前者规定的是奖金,而后者规定的是工资。这种对象上的差别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国税函[2002]629号所规定的“第13个月工资”仅指纯粹的工资,而不包括以“第13个月工资”形式发放的奖金,因为从理论上讲,任何政策规范都没有必须进行重复性的规定。

    因此,在当时,对于个人取得的真正意义上的,即工资性质的“第13个月工资”应当按照国税函[2002]62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个人取得实质上是奖金的“第13个月工资”,则按照国税发[1996]20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但是,从2005年1月1日起,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5]9号”)的施行,情况发生了变化。

    在废止国税发[1996 ]206号的同时,调整了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征办法。国税发[2005]9号规定:

    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概念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1)项的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A.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B.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资讯来源:   发布人: 中国会计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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