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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人民币升值部分要纳税

                   发布时间: 2010-1-26 14:03:14     浏览次数: 144

2009年,中国以超过8%的GDP增长率引领了世界经济的复苏。大家看好中国经济,也看好中国的人民币。在过去以及未来的日子里,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人民币升值已成为不争的大趋势。分享中国经济成果,分享人民币升值,成为外国投资者追求的目标。如何分享?在现有的中国管理体系下,直接投资成为一个不错的选择。比如早些年投资中国居民企业1000万美元,按8.5汇率折算成8500万人民币,即使没有获利而原价退出,那么按现行6.7汇率,可以兑换1268.66万美元,以美元计,外国投资者获利268.66万美元。

 按照过去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获利268.66万美元并未纳入征税范围。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件”),对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规定进行了明确,并将上述获利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698号文件第四条对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应使用的币种作出规定,即“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即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时并不是按照人民币计算,而是按投资时的币种计算。

 按照698号文件的规定,前述外国投资者获得的286.66万美元,应被中国税务部门课以360万元人民币(286.66×6.7%× 10%)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之所以对外国投资者基于人民币升值的获利进行课税,是基于预提所得税征税内涵衍生出来的。对于外国投资者就前述286.66万美元的增值(收入)应当向其税务当局申报缴纳税款,而基于预提所得税一般征税规定,其来源国(中国)应当可以分享这部分税款。

 前面我们讨论的是当人民币升值时,按照698号文件制定的规则,保护了中国当局的税收利益。但是如果人民币贬值,中国当局的税收利益则有可能减少,所以从规则的角度来看,698号文件的规定是公平的。

 值得注意的是,698号文件追溯至2008年1月1日生效执行。这里需要提醒相关纳税人,对2008年1月1日至698号文件下发之前发生的非居民股权转让重新计算所得。

资讯来源:   发布人: 中国会计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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